目前分類:法律與人生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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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月,對我來說非常充實....。
真的是人外有人天外有天。


要進入舅舅所說的:『前百分之二十五,勢必要很努力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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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陣子實在是太緊繃了,不過看樣子短期內是沒鬆懈的藉口....。
剛好下線前看到了這份報導,哈!當初國際上禁制大麻的風潮是由美國領導,想不到他們會以救經濟為藉口再次開放大麻合法,個人覺得這又是一個好的理由去證明多數的刑法條文目的僅只是為罰而罰,是衛道人士們用以施展其理想的工具。
我個人認為在社會上,的確是有些具有核心價值意義的道德是不容被侵犯,如同憲法所保障的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等,只是從今年初實行的戒煙條款猶如過去美國的戒酒令,實為不合理!!不過好在我已經不抽煙一陣子了,不然我應該會被罰到死吧!~~可惡,抽煙者也有人權的!!真是“不懂事”基金會...!
個人對於精神活性物質的態度是比較贊同荷蘭政府的政策,對於這件新聞我樂觀其成,希望未來台灣政府也能跟隨時代進步,畢竟這類物質早在上古十帶就隨著人類歷史而發展,如同賭與嫖一樣,完全的禁止反而效力不如合理的管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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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放榜的日子有種心情是可以形容的,那就是告白的感覺“既期待又怕受傷害”,哈哈哈,我知道不好笑,可是現在的我就是在等待那種莫名的衝擊。嗯,這不是重點,今天要推薦的書是《科學人雜誌》,這期的科學人雜誌在探討的是“隱私覺醒”,從科技面、社會面,法律面及各種角度來探索一個未來你我都會遇到的問題,記憶中大二上憲法訴訟的課程時,咱家的老師提過個問題“滿路的監視器,這有沒有違反憲法對基本權力的保護?”想當年的我是智識不足的 (現在還是如此),也開始懷疑起是否無所不在的監視器就可以帶給社會公平正義嗎?還是僅是國家(權力者)的一種控制手段;今年初曾參與了份報告,探討網路部落格的侵權問題,在Web2.0普及以後人們可以運用網路業者所提供的平台來展現自己,但卻也不知不覺的被人侵犯及侵犯他人;在現在數位時代下,人們開始學習“控制”即是所謂的資訊自決權,我想這期的《科學人雜誌》,可以給走在時代尖端的你們,更多對隱私權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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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和公說的沒錯,這民法第188條根本就是只保護雇主,什麼依據內部關係之類的理論,根本的從體制上就不斷造成社會問題,雖然說私法自治,但是現代國家任務的擴張且依實質法治國原則(實現正義),國家本來就該保護人民,即便是公務員,也不再以特別權力關係來論調,在本件案例中,根本看不出國家有何保護人民,反而將問題繼續擴大,講什麼仍可上訴,誰不知道訴訟過程的繁複,到頭來被害人反而得不到賠償,更加諸社會問題並浪費納稅人的錢,反而公家機關可以置身事外無須負責,叫人民如何再相信司法得回復正義,......傷心
 

阿里山小火車翻覆 4員工攤1.5億賠償

TVBS 更新日期:2008/10/03 12:33 辜士陞
阿里山小火車在5年前發生翻覆意外,造成2百多人傷亡,現在傳出正、副駕駛等4名員工,因為職務疏失,得負起連帶責任,分攤1億5千萬元的賠償金;但列車長因病過世、檢車士自殺身亡,正、副駕駛經濟也陷困境,不僅家人無法接受判決結果,就連左鄰右舍都痛罵林管處太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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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轉 DSC00414
送,林北終於拿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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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拜日晚上得知隔天免上班上課,就不免無聊之心的作祟,與朋友約去敦南看個妹...不,是看個書聽個音樂,本來個人就對小說類的書不太感興趣,非常奇怪的情有獨衷於大腦科學方面的書籍,所以在此推薦一本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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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就是這本“心思大開”,在此插開話題,講些奇怪議題...。

相信大半的人數都思考過“死亡”這回事,也相信多半的人最後會懶的去正式這個議題,不過我想這是我們最終都要思考的一個議題,或許大夥會好奇我怎麼突然會想到這麼嚴肅的問題?請別亂猜,因為剛好我這陣子在思考『憑什麼有人權?』這件憲法上核心的價值問題,而想藉由這本“心思大開”書中所認定的基礎前提來反動“天賦人權”的自然法思想,而該前提內容是什麼呢?就是:『大腦的發展是為了讓生物的生命延續下去,也就是說我們的大腦應該是僅對於環境而做因應,而並不是用來思考人性,了解什麼是人權、何謂美麗的事物』。那麼,在原始的大腦設定底下,大腦對於死亡的認知到底是如何的反應?我的解答是,『感受自己的生存』,簡而言之就是與其思考死亡這回事,不如,想辦法生存,當然啦,這樣的概念不會就這麼簡單,其中的奧秘,就由各人去體會吧。

扯太遠了,拉回來吧,話說跟朋友颱風夜在敦南鬼混,看到了不少不錯的妹..不,是不少不錯的書之外,還聽到了不賴的音樂,在此也介紹給大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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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到標題吧....,那就不用我打啦,至於想知道他們的內容,請到下面去了解吧

http://www.books.com.tw/exep/cdfile.php?item=0020126958

以上來源出至  博客來音樂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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坂本龍一 ( Ryuichi Sakamoto ) 與 Christian Fennesz  合作

專輯:Cendre       樂風:環境 Ambient

想多認識它乎?請至下面......

http://blog.roodo.com/hellostranger/archives/3239685.html      

來源出至:Original Remix  樂多日誌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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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st:Jaytech - 杰鈦客 ......我知道啦,翻譯的很台,可是真的還不錯聽啊

專輯:Everything Is OK - 萬事具備 .....還是很台....

樂風類型:Techno-Trance

想多認識它嗎?請至下面...

http://www.hinote.com.tw/product.aspx?sn=5132

以上來源出至印象唱片....

 

對了,感謝多綠小姐,你寄來的笑話,大夥笑的很開心.....開懷大笑

......................蝸牛
 
鄉下的決鬥
話說從前從前,在城市裡面有一位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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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拜伍得知這個週末又要來場風雨秀,也就趕快改變計畫,中午一下課就揪王老闆去家後爬個山,晚上再到公園咖啡去坐客。近來的生活,越來越懶的出門去,感覺去哪都不太好玩,不過也因為這樣,反而喜歡上晚上回家後去跑個慢跑,跑完後河濱公園或是政大校園散散步,說實話真的很愜意。

這陣子瘋狂學習公法,每每見到“權力分立”就會連想到,個人跟國家其實相較起來還挺相似的,如果自己給自己訂定計畫,並且欲實踐它,那或許就必須要給自己某種程度的壓力,讓個人負責實踐計畫的部分(就是類似行政機關)予以達成計畫,此話怎麼說呢?

例如:某個人很懶,但是她自己本身卻又很想完成某件事,於是他給自己訂下了工作計畫表,但是,請不要忘記,這個人本性是“懶”,也因此很容易推定:『他所訂定的計畫,對自己本身沒什麼“拘束力”』;而這個“拘束力”,就是產生權力分力的所在,因為怠惰不行為,所以自己本身必須找到一個與怠惰個性相抗衡的“力”,這個“力”無論是 外來的 (身邊親朋好友的閒話) 或 內在的 (本身瞧不起自己),都足以讓自己跟自己抗衡.....。

這種看法挺弔詭的,但是必須承認,本人自己的內心的確是在運用這些奇怪的方式,來推動自己內定的計畫,在這裡要補充兩點,第一,這個拘束力要怎麼找呢?很簡單,請自己想看看自己最在乎什麼?例如:外在的拘束力,就是運用~在乎他人對自己的評價,然後配置某種自行預設的程序,讓這股拘束力對自己產生壓力,因而推動自己行為....。第二,乾..乾...,我忘了要打什麼了,這告訴我們,不能一心二用,不應該在打網誌的時候跟朋友聊天....。

嗯,上面屁了一堆,感覺自己快要開始要精神分裂了,還以為自己可以抗衡自己勒.....。

 

不過,說到“抗衡”這又讓我想到一個白爛的事,話說大二的憲法訴訟課程,有位同學上課前小酌了一下,以致於其不意識太清楚,這時咱家的教授點了他問:『這誰,你對某某某號釋字(大法官解釋憲法案號)有什麼見解?』我這同學就開始機哩辜嚕的講一堆東西,我坐在前面幾排也知道他在亂講,不過好笑的是,當我發現前面的好學生們很努力的翻法典,還有人閉目並仔細聆聽思考....,然經過教授沉思五分鐘並回一句,“聽不懂”....。當下望著那群天真無邪的臉,實在覺得滑稽又有趣....,馬的我真壞,因為跟他小酌的人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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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n 28 Sat 2008 23:36
  • 蠢蛋

 
鑽國際法漏洞 美男子稱擁有鑽石星球
 
中廣 更新日期:2008/06/12 23:00

美國伊利諾州53歲男子(法蘭克)去年向聯合國遞交了一份正式法律聲明,宣佈他擁有宇宙中已知的(最大鑽石):白矮星BPM 37093的所有權,這顆結晶化的(鑽石星球)位於距地球50光年處的人馬星座,它直徑4023公里、重約1後面加34個零克拉,1克拉等於0.2公克,如果法蘭克真的成為這顆(鑽石星球)主人,從理論上來說他也將成為宇宙中最富有的人。

法蘭克是一名繪畫藝術家和攝影師,去年7月,他向聯合國遞交了一份正式法律聲明,宣稱他將成為宇宙中已知的(最大鑽石)白矮星的第一個合法主人。不過為了調查之前是否有人先申請這顆(最大鑽石)的所有權,法蘭克幾乎花掉一年時間,直到最近才確認自己是第一個申請這顆宇宙中(最大鑽石)所有權的人。

白矮星屬於演化到晚年期的甯P,它體積小,亮度低,但品質及密度很高,大部分由碳組成,外層包裹著薄薄的氫氣和氦氣。過去40年來,天文學家們一直都認為白矮星的內部已結晶化,白矮星堪稱是宇宙中的(超級鑽石)。

據了解,法蘭克是依據聯合國1967年制定的(外太空條約)來聲明自己擁有白矮星的所有權,當時聯合國的98個成員國都簽署並同意外太空天體的主權不為任何一個國家所有,但卻有一個法律漏洞,它並沒有規定私人不可以擁有外太空星體。

不過法蘭克並不是第一個聲明擁有外太空星體的人。1980年,美國內華達州商人(丹尼斯)就向聯合國遞交法律文件,宣稱擁有月球的所有權,並創辦了(月球大使館),以每英畝19.99美元(廉價)向人們出售月球土地,迄今為止已有超過300萬人購買了月球土地和火星等其他星體的土地,並得到了一份印製精美的月球房地產證書或外太空星體證書。

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12/1/113q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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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猩猩"人格" 動保團體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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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 更新日期:2008/05/31 06:59
黑猩猩能確實模仿人類動作,為人類帶來歡笑。黑猩猩記憶力極佳,經常打敗人類大學生。黑猩猩懂得使用販賣機,會自己投錢買飲料。但是黑猩猩再怎麼聰明,在法律上,他們依舊不是人類。這是黑猩猩潘恩,原本居住的動物庇護中心因為經營不善宣告破產,動保人士於是開始為26歲的潘恩爭取法律人格,以便能指派監護人,確保潘恩不會被買賣。然而目前為止,這項請求已經遭到奧地利各級法院駁回,動保人士因此向位於法國史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提出訴請,要求裁決。根據奧地利法律,只有人類才有權利擁有監護人,潘恩也唯有在獲得法律人格地位後,才能確保不被買賣到奧地利以外的國家。然而法庭卻避重就輕,不討論潘恩究竟能否擁有法律人格,只是單純裁定潘恩沒有智力問題,也沒有性命危險,不具委任監護人的資格,因而才會引起動保團體向歐洲人權法院上訴的動作。潘恩是在1982年在非洲獅子山被捉,當時牠只是小寶寶。後來有人把潘恩走私到奧地利,準備用於藥物實驗,所幸被奧地利海關破獲,潘恩於是被送往動物庇護中心,收容至今。(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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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林北一定艾成功,殺...
 
今天回家路上看到公車邊廣告上的猴子,實在覺得好笑...
哈哈,真他的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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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多半的朋友們不會注意到最近發生一件事,那就是“科索伏獨立”了,我個人對本件事情還挺關心的,倒不是科所伏跟我有什麼淵源之類的,主要是這對兩岸關係將會有某種程度的影響,就如同新聞所述的....
 
1.中國方面是必須對他承認呢?還是譴責這樣的片面宣布獨立行為呢?
...如果中國嚴厲譴責,那勢必該國將會成為我國外交上的下一站,倘若中國對其承認之,那又將落入背離俄羅斯等其盟國之嫌,我想未來中國的態度將會挺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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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近來才了解些許法律的內涵,往樂觀處想,至少經過這四年的訓練終於開了一點點嫩葉....,沒有浪費掉。
 
前陣子公司法老師說到,台灣上演最久的的連續劇是什麼啊?
不是“霹靂火”,也不是“飛龍在天”,而是....“親戚邁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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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較無聊,本人第一次寫與時事相關的文章.....多為個人主觀想法...。
 
ecstasy

     今天新聞再度對藝人使用精神活性物質事件大肆報導了一番,社會上對於此類事件總是抱著看人出糗的心態,不了解也不願去探就這類事件背後所隱藏的性質。

     其實早在之前第一波藝人麻煩案時,我就想寫份關於此類事件的心得,只是小弟本人學識淺薄,實在不敢在此大聲嚷嚷;不過令我好奇的是為何這些關心我們社會問題的人們,不願意思考  ~~→ “使用精神活性物質的事件”在全世界多數地方,即使將之犯罪化,但仍層出不窮的反覆出現,而真正本質、原因,為何?

Leviathan 

     公權力體系(即國家)也未仔細探討,並對大眾說明,為何“使用精神藥物乃為侵害,國家、社會的利益”,而僅以草率之敘述帶過判斷標準的說明。這是否是立法者將本應歸屬於醫學問題的事件,而以道德觀點出發並對之處以刑罰?

smile

     人類追求快樂本於人性出發,又精神藥物的作用在於改變精神狀況,以達到其(用藥人)所期待的目的,精神藥物依其功能大略可分為興奮、鎮定、幻覺及安眠;其藥力反應乃在於用藥人大腦之中,若單純就藥物使用的行為來看,國家本不應對用藥人科以刑罰,畢竟傷害行為乃受害者(用藥人)自願為之,且其並未影響法律所保護他人之利益。但公權力者卻以藥物濫用者的衍生行為作為刑罰之理由,而給予處罰,剝奪藥物行為人的自由或財產,使之畏懼而矯正行為人的不良行為。

praying 

     精神活性物質意即所有可影響精神狀況的物質,例如:酒精、茶、檳榔、香菸、巧克力(可可)、咖啡、大麻、古柯鹼、海洛英、安非他命、MDMA( 即俗稱的 E )等....,前述例子中前六項,乃為合法之精神活性物質,大眾都可以在商場上找尋的到,但何以其餘則將之非法化?難道不能給予公平對待?我們常聽到解釋是,因為其他像大麻、安非他命、古柯鹼等...,這些物質會使人上癮,而無法自拔,因此造成用藥人為了需求而犯法;只是在這樣的回答下,那我就要反問難到香菸、酒、咖啡、檳榔,人們就不會上癮嗎?答案如果是肯定,那又為何給予合法?類似如此的回答與反問,不斷在反毒與反反毒兩理論者間上演著。

law

     其實我個人比較傾向將 → 關於精神藥物的刑罰予以除罪化,但並不表示我同意完全開放精神藥物使用,畢竟藥物的使用多少都會傷害人體本身的健康;藥物除罪化的重點在於,這類問題應該屬於醫學上的問題,而不應該是因為一百多年前我國輸在鴉片戰爭下的恥辱....,畢竟使用藥物的目的有其生理上的考量,可能是減少精神壓力,或是需要高效率的專注力。若酒精在失戀、退伍、或找到新工作,意即開心或是悲傷的場合用以助興,那相對的某些軟性毒品,何以要被苛責那麼重的罪呢? 政府首要該做的是,研究藥物濫用者何以濫用的原因,並且對此類濫用藥物做更多關於..藥力學、認知科學、神經行為學,神經科學等其他科學方面的研究。甚至於研發無副作用之精神藥物 → ( 此見解純屬於我個人意見 ),畢竟在我國相關濫用藥物的文宣多半不足夠使人民了解這些藥物的本質及濫用行成之原因,且部分不客觀。

science 

      最後,關於這類事件其實有許多角度可以探討,但在此我仍希望大眾對於此類藥物濫用事件以較偏向科學角度去觀察,而並非重心都放在社會道德觀點上。可以討論的東西很多,這些只是我個人小部分的看法,個人比較喜歡以認知科學領域去探就這問題,如果看倌有不同想法,歡迎指教,我會虛心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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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典中有個東西叫做空白刑法,何謂空白刑法呢?....就是刑法上訂有這個罪名,但是你必須到其他法規或命令中去找這個罪的實際內容......,舉個例子....:刑法中有 ~~ 散播傳染病罪 ~~ 他只有寫你違犯此罪要被關多久,可是你若想知道散播何種病才算違法,可能必須去疾病防治管理局找他們下達的命令,才會了解怎樣算違犯本罪。
 
       空白刑法有種空洞的感覺,就如同這篇文章的題目“嘿..!你在想什麼...?”,..挑眉質疑......在想什麼跟你說你真的會知道嗎?即便我外在表現出某種現實態樣,但其實並不是如此,所以,空白刑法這名詞似乎有種......摸不透又很難搞(指平常生活上)....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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